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规定,请尚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经营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我局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经营业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