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请建立本单位监控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加强对企业监控工作的指导,建立同企业监控工作的联系机制,各市(区)监控工作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联系方式(附件2),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我局道路运输管理科。
二、请将本办法发至辖区营运业户,并督促其配齐专职监控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开展落实车辆监控工作,减少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控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