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水函〔2020〕545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我厅在广州市试行了“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和“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两项优化水路运输业务办理的措施,收到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政府《2020 年“百项疏堵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提高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将这两项便民措施推广到全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容缺受理”办理水路运输业务和“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两项措施(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是我厅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的积极探索,是创建便民高效的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二、享受“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范围
“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应与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相结合,既要体现便民利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又要起到引导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作用。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或其经营、管理的船舶 1 年内受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的,发生过负主责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水路运输信用信息得分在90 分(不含 90 分)以下的,不享受“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
三、“容缺受理”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有欠缺、瑕疵,或申请人被告知申请材料有欠缺或瑕疵的,申请人可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容缺受理”申请(相关办理指引详见附件 1),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明确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受理、审核、审批应严格按照对外承诺时限办理。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结。
(三)申请人申请的“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期限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四)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及时将补正材料补充到申报材料中。申请人在审批环节完成后提交补正材料的,审批环节完成后至申请人补正材料前的时间,不计入办结环节时限。
四、“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所属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发新证,因船舶在外运营未能及时交回旧《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人可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相关办理指引详见附件 2)。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
(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承诺制”办理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起始日期应设定为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截止日期的后一天。水路运输经营者在领取新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应在旧证失效后的 30 日内将旧证原件交回属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业务可与“容缺受理”并行。
(二)对于需收回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旧证,可参照附件 2 第 5 条处理。
(三)对于未按上述时限补齐申请材料或交回旧证的,应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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