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规定,我局行政审批事项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江门市内跨县行驶)调整为采取委托方式由各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受托方)实施,为全面做好我局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将委托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超限运输车辆江门市内跨县行驶审批。
二、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止。
三、委托内容:
(一)辖区为起运地的受托方统一受理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江门市内跨县行驶)业务的申请,并组织协调沿线各县级审批机关联合审批;
(二)辖区为起运地的受托方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相关文书及证照。
四、受理方式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也可径向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