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已将近期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市公安部门开展背景核查工作。
经市公安部门核查及反馈,部分人员(名单见附件)存在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或相应准驾车型未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情况。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该批人员不符合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现统一终止其从业资格考试程序。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对相关处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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