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2月10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李顺朝同志任基建管理科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基建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邓惠民同志任道路运输管理科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道路运输管理科一级科员职级;
彭健敏同志任人事科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人事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黄小芬同志任执法监督科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道路运输管理科一级科员职级;
王龙斌同志任执法一科(执法一支队)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执法一科(执法一支队)一级行政执法员职级;
鲁健聪同志任执法四科(执法四支队)副科长职务,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执法监督科一级行政执法员职级。
林万年同志任公共交通管理科(地方铁路科)一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公共交通管理科(地方铁路科)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叶伙强同志任综合规划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综合规划科一级科员职级;
吕健俊同志任财务审计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财务审计科一级科员职级;
李敏同志任公共交通管理科(地方铁路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公共交通管理科(地方铁路科)一级科员职级;
杨雯霞同志任港航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港航管理科一级科员职级;
肖若桦同志任人事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人事科一级科员职级;
张蔚同志任机关党委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机关党委一级科员职级;
钟嘉宝同志任基建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基建管理科一级科员职级;
郭星同志任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四级主任科员职级,免去其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一级科员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