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市交通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在江门大道开展联合例行检查,发现一辆桂R4**7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有非法改装嫌疑。经现场勘验,对比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结合车辆公告、车辆产品技术参数和行业标准,发现桂R4**7车辆的罐体顶部开槽,罐体尾部已切割,并加装了用于固定和开启的加固设施,切除了原车型核准的出料口,与原厂设计所要求的“运输罐式容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的参数标准不符。目前,该货运经营者因涉嫌使用擅自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立案调查。
近年来,一些货运经营者为掩人耳目,用“新套路”非法改装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以逃避执法人员检查。 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严重扰乱运输市场正常秩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且非法改装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作状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做好研判分析,精准破解各类非法改装货车“新套路”,开展专项整治,今年江门市区已累计查处非法改装案件34宗。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局将深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紧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等重点货运车辆,加强对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和承载限值(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等非法改装车辆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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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