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截至今年5月,在我市取得有效备案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共有3162家,其中一类企业30家,二类企业175家,三类企业2294家,摩托车维修企业663家。
完成备案是成为合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的规定动作。那么哪些经营项目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一)需备案的经营项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1.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2.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可在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搜索,网址为http://www.sac.gov.cn/)
(二)备案流程
备案不收费,相关备案业务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办理,请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要求填写和提供材料,以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机动车维修店未备案而开业是违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在被责令改正后,仍在未完成备案的情况下开展维修经营的,将被视为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结果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拒不配合和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义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或个人在乘坐飞机(高铁)出行、贷款、消费等方面都将受到约束和限制。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为了您的车辆安全和服务体验,请广大消费者选择已备案的合规经营的汽车维修店。
欢迎社会监督,共同抵制不合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业务投诉电话:0750—352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