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全市交通运输部门以最高政治站位、最严措施行动、最强责任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动员部署,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工作,全力以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这关键的时刻,我们不仅需要奋战一线的各行各业工作人员,还需要广大知法守法明理公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了解防控时期法律知识,遵守法律义务,履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检疫防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No.1
服从配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疫情防控检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广东省、江门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加强源头管控,把好交通关口,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卫健等部门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客运站场的联防联控措施,在全市100多个检疫防疫站点“逢车必检,逢人必检”,全力以赴做好监控监测管理。公民应配合做好检查,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和疫情防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No.2
搭乘交通工具要自觉遵守防控疫情指引和治疗防治措施
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要求,每一位公民应做好个人及家庭防护措施、出现症状及时就医、确诊或疑似人员要按要求进行隔离等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如在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司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乘客应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处置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No.3
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我们也要保持健康心态,从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获取疫情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