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在项目征地、租地、拆迁、建设等过程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垄断工程材料供应的黑恶势力。
(二)在道路水路运输领域采取打、砸运输工具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运输秩序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水路运输领域的黑恶势力。
(三)在客运站、码头、货运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查处交通运输行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五)暴力冲卡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或有组织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黑恶势力。
(六)胁迫、煽动出租汽车、网约车、客运班车、货车司机罢驶或围堵政府机关的黑恶势力。
(七)胁迫司机驾驶严重超员超速大客车、“营转非”大客车从事非法经营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黑恶势力。
(八)打击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扣押违法经营车辆、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广告等行为;打击组织、纠集、煽动群众聚集执法现场造成执法无法正常开展的行为;打击不服从指挥,驾驶车辆强行冲卡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打击客运经营者煽动司机、乘客抵制执法人员监管的行为;打击恐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
(九)打击网上违法信息。配合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个人、团体、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互联网上以造谣、诽谤、侮辱、恐吓、威胁等方式滋扰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