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弥补了我市在文明行为立法方面的空白。
《条例》分为五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正式实施,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的要求,通过运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来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也给了江门又一次重新审视城市文明的契机,让文明之“法”化于心践于行。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进行或正在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那么《条例》的特点有哪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利表示,在《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我市一直注重突出自身特点,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条例》将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贯穿起草和审议全过程,全面收集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针对我市华侨华人众多、交流密切的特点,第十一条专门就涉侨文明作出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涉侨团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作用提出要求。第四十一条总结提炼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创设了“路长责任制”,是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的一大亮点。
《条例》总结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生态环境、网络电信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分门别类作出了细致规定。
《条例》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充分物质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条例》结合国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文明促进做了专门规定,并提出了八个方面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结合新事物、新情况,作出新要求。如规定驾驶人开车时不得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条例》注重以宣传教育引导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要求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报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等,通过正向引导,形成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注重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要求对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重点治理的主要方面,并定期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清单内容。
此外,根据我市不文明行为突出方面,结合上位法空缺情况和群众呼声,针对不文明吸烟、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新建架空管线影响市容、不文明养犬等方面设定了法律责任,使《条例》在依靠教育、劝导、激励等“软引导”的同时,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
《条例》重点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厉行节约等有关指示精神,关注共享单车管理、网络暴力、泄漏个人信息、养犬扰民等热点问题。同时,公筷公勺、患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戴口罩等一些符合公众利益的好习惯、“新规矩”也纳入了《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随着快递、外卖行业飞速发展,市民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快递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快递小哥、外卖小哥为了抢时间、提效率,闯红灯、逆行、超速等现实版“速度与激情”时有上演。
对此,《条例》第十四条对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做出了相关规范,规定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条例》还规定,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此,市民钟先生表示赞成:“在一些小巷或者商铺门前,有人会用轮胎、小凳子等各种东西占位。这些停车位是公共的,大家都有权使用,有处罚才会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长时间以来,不少市民对遛狗不牵绳、随地留“黄金”的行为是有苦说不出。在去年市文明办发起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中,宠物外出不拴绳子、随地便溺入选了不文明行为前十。因为缺乏有关条例约束,有关部门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往往靠末端执法,稍显被动。
《条例》对养犬作出有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指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对于不文明行为,《条例》也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养犬方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依法处置,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部法规的施行,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是对自身行为的影响。那么,《条例》中哪些内容是针对公民行为制定的,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条例》第二章专设了文明行为规范,就公民行为作了要求。规范公民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在设定该章时,我市做了慎重考量,充分考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条文中对公民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有层次的,总体上将行为规范划分为两类:
基本要求规范,就是底线要求,必须按要求去做。这类要求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我市认真查阅了《宪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中做出针对性要求;
二是结合中央要求、规章规定和参考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将一些普遍性存在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吸收融入本《条例》中;
三是将群众反映集中的公序良俗要求适时上升为法规规定。我市在立法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意见收集,对群众反映强烈,上位法没有作出规定又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及时纳入法规,如规定驾驶人开车时不得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规定不得在城市市区范围饲养危险犬等。
这是文明行为的“自选动作”,重在对公民行为提出指引,不做强制性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分类从反对餐饮浪费、弘扬社会正气、崇尚绿色健康生活等方面,对公民提出了一系列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规范。这些文明行为规范,有的来自中央的最新要求,有的反映了社会主义新风尚,有的反映了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新向往等,如打包剩余食物、参加志愿服务、实施见义勇为、节约资源等。
(来源:江门人大、江门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