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并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分时租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还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为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水平,《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管理办法》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管理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对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等违规行为,明确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