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科是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局相关科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应当加强日常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管理。法制科每季度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例行评查,每年对局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年度集中评查。
第六条 法制科结合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备案,作为局机关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随机抽取案卷进行评阅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法制科可以设立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小组人员由法制科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可以邀请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法制股负责人及法制或执法业务骨干、其他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局法律顾问和市律协相关律师等参加。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季度或年度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
(三)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评查小组人员应当分别独立查阅案卷,书面记录评查情况并签名提交法制科;
(四)法制科对评查小组提交的评查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报告,并进行通报;
(五)评查对象根据报告反馈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接到评查通报后十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条 评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整改建议。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局工作人员和评查人员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科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无特殊原因延迟或不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及材料;
(三)拒绝接受或配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无故不落实评查报告情况整改内容;
(五)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
(六)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制作虚假案卷材料;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涉密规定泄露案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