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之三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1日,当事人戴某驾驶粤QXXXX重型货车装载化肥,由肇庆鼎湖运往开平水口,从肇庆鼎湖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开阳高速公路,从开阳高速驶出。在开阳高速驶出时经收费站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2.935吨,轴数是6轴,超限3.935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构成公路违法超限行驶。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数据单》、《车辆公路超限行驶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调查与处理】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对戴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签收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出具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并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江门等8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于2017年3月起开展广东省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本案是运用科技执法设备和信息技术,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数据为参考标准,智能化记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行为人实施行业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
一、非现场执法证据收集方式和形式具有法律依据。一是《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分类共8种,其中即包括本案中采用计重收费设备生成的数据等电子数据。二是《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资料,认定违法事实。二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称重检测和照相取证等设备符合国家质检标准。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和标定的称重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数据存储,并对违法车辆进行照相记录车型和号牌等信息。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按《高速公路收费站治超执法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设计,将有关数据推送至省交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
三、遵循执法公开的原则。执法部门在江门日报、政府官方网站刊登指定高速路段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公告,同时做好普法宣传,给社会一个过渡期和心理预期。
四、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过程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根据《运用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数据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高速公司称重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车辆,对涉案当事人现场发放《书面告知书》,同步信息推送,执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调查处理制作《询问笔录》,证据确凿充分的,生成《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制作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要求当场接受处罚的,在当事人作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的书面声明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监管范围全覆盖。由省交通执法信息系统将各地车辆违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由系统自动推送给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经催告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意义和启示】
本案作为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中一个案例典型,体现了执法部门运用“互联网+”和科技执法设备和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了执法的科技化、智能化,精准化。
本案通过相对人的调查处理,在每个执法环节设置的权利告知中增添了普法宣传教育内容。一是具有创新推广价值。江门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率先通过对设备的转型升级,运用科技执法设备和信息技术,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数据为参考标准,智能化记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行为人实施行业管理和行政处罚,得到省交通运输厅的肯定,并被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推广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7〕845号)将经验推广到其他兄弟城市。二是行政监管提质增效。自2017年至2019年7月,通过非现场执法处理案件1600宗,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改变了传统的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单一低效行政手段,激发了行政执法的活力和效率,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将更多的行政力量和资源用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三是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开展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中,运用互联网+的新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发挥作用,通过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对外公示了进行高速路开启治超路段。同时在执法的每个环节开展普法,比如发放《协助调查通知书》、《车辆公路超限行驶告知书》,对前来处理的当事人予以现场教育、签定《承诺书》,与高速公司在主要的收费出入口开展现场普法,切实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