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之二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查处了四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案件。随后根据这一线索,查实上述车辆均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广东分公司”)提供服务,且营运已有一段时间。
【调查与处理】
经过多次沟通,滴滴广东分公司授权委托江门地区负责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前往我局接受调查,受托人陈某某承认上述四辆网约出租车是在其公司注册并提供服务,车辆每次营运滴滴广东分公司都收取20%的服务费,陈某某还对车辆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按程序报批立案,通过集体讨论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辨后,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滴滴广东分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的行为,对四宗案件作出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14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为什么网约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网约车是共享经济中通过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车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全称应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是其经营手段,而目的是向社会不特定人提供载客运输服务,收取经营费用,因此,网约车也是经营性旅客运输的一种模式。一方面,网约车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乘客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网约车须经许可才能经营,因此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行政主体之间,又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对维护乘客安全、保护信息安全、促进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良性竞争存在着必要性。本案中,4辆网约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自行下载滴滴出行软件,并与滴滴出行平台公司签订电子服务合同,随后擅自营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而当事人滴滴广东分公司在江门市并未取得经营许可,其使用网约车在江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也构成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查处。
二、为什么处罚对象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网约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而从行政执法上该主体应包括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平台公司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分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营运。可见,作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经营者平台公司、加入平台公司的服务车辆、提供出行营运服务的驾驶员三者同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主体,都应取得相关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案中,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平台广东分公司进行查处,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规定。
作为一种新型客运形式,网约车平台为事实上的承运人。具体表现为:网约车乘客通过软件、电话等手段发出出行要约,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作出承诺,并在约定时间提供旗下相关车辆实施运输行为并收取乘客费用(收益分别按一定比例由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分别获得),且由平台公司开具电子发票。在服务过程中,平台将乘客需求与车辆进行匹配,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服务,抢单即是一种调度形式,本质上平台行使运输调度组织功能。上述特点均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营运行为的承运人,而网约车辆和司机则是提供服务的从业者。
本案中,当事人滴滴平台广东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其既未在江门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又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其行为必然构成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意义和启示】
查处滴滴广东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新形势下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2018年5月6日“郑州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一社会舆论热点事件后引发的社会对网约车加强监管的呼声所向,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促进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无资质网约车因其便民赢得了乘客广泛支持,而“郑州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又让广大民众强烈呼吁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加强监管。结合本案,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在于有效监督网约车平台切实履行对平台网约车的管理责任,就社会意义而言则有效倡导,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网民,都要理性认识无资质网约车违法性与危险性。
第二,有利于网约车平台强化企业管理主体责任,促进网约车行业合法、健康发展。在处理上述案件的同时,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向滴滴广东分公司宣传了网约车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就本公司违规情况进行自查,自觉落实整改,尽快清退不合规驾驶员及车辆,按要求将监管数据备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三,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网约车合法合规经营才是生存之道。通过近几年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和整治,网约车市场已经逐渐从野蛮生长回归理性发展,网约车企业也逐步认识到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其自身也在不断提升服务平台的透明性、公开性。合法合规经营永远是网约车企业避免不了的话题,只有在法律法规正确的引领下发展,才能使网约车行业持续发展,不被社会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