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8日0时许,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分局、市交警支队联合治超执法人员巡查至蓬江区滨江大道棠下路口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粤HXXXXX(粤EXXXX挂)货车装载卷钢在路面行驶,涉嫌严重超限超载,将其引导至江海治超卸货场称重检测,经检测车货总重116.8吨。经调查,承运人即车辆所有人李某,驾驶员汪某,该车车货总重限49吨,超限67.8吨,超限比达138.3%。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6分、罚款2000元,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监督驾驶员卸载超限货物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开展治超法规政策教育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交通执法人员抓住时机加强治超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承运人依法运输意识。
一、执法行为感触教育。联合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执法程序、执法规范操作,选择开阔安全路段指挥驾驶员停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文明规范执法用语,认真调查事实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通过标准规范的执法行为,触动当事人法治潜意识。
二、执法现场说法教育。在第一线、第一时间向驾驶员发放宣传手册、引导阅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驾驶员进行治超法规政策宣传,结合各地和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说明超限超载损害路产、危及行车,并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引导驾驶员深刻认识违法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严重后果,树立依法运输、主动拒绝超限超载的法律意识。
三、对承运人进行法制宣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电话联系承运人,明确指出其违法事实,说明危害后果,同样结合案例宣传治超法规政策,责令承运人不得再有违法超限超载承运行为。
四、以案说法,做好更广泛宣传。为进一步扩大治超法规政策宣贯,结合本案例,我局编辑专题简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执法杂志,让更多的人了解治超法规政策和治超动态。
【违规超限运输法律责任】
一、货运源头单位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配载并放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驾驶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附件2),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部门单独记分罚款:超限超载30%以下的,记3分、罚款500元,超限超载30以上的,记6分、罚款2000元。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四、车辆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此外,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为进一步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站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震慑力,各地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3次以上超限超载行为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运用拦截系统进行拦截,禁入高速公路。
【宣传特点与效果】
一、时效性强,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开展执法普法。
紧抓普法时机,在路面检查、调查询问等过程中现场普法,并将普法时间贯穿整个执法过程。在最生动的现场、最短的时间内向驾驶员和承运人以其亲身经历为案例开展深入治超法制宣传,对当事人的触动非常大。
二、针对性强,以治超法规政策为内容提高当事人依法运输意识。
宣传内容包含以《公路法》、《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法规文件为核心,凸显治超要求和标准,明确公路运输安全保障,充分阐明超限超载危害性,生产经营者、各监管部门均应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三、形式多元,多种渠道开展法规宣传。
在这个案件中,我局采用了执法行为感触、面对面宣传、电话宣传、刊物发表等多种宣传方式,既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又对更大范围相关人员进行了宣传,方法灵活,针对性更强。
四、有效普法,更多人更深刻了解公路治超法规政策。
经宣传教育后,驾驶员、承运人更深刻地了解治超法规政策,更清楚地知道在公路货运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刊物发表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治超法规政策的普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