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也于2014年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过去三年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不断得以建立,企业自我管理和交通运输监督部门的管理平台和车辆终端等设施完善,尤其是进入2018年以来,从省到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均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的GPS动态监管抽查与通报力度,强化了整改监督与违规处置,对于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介入到执法办案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例。
二、重视对重点营运车辆GPS不在线监管抽查情况通报
2018年1月以来,自省厅到各(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重点营运车辆基本上实现每月定期抽查通报。无论是省厅、地市、还是县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的车辆GPS不在线的抽查通报,都可以成为我局执法办案的线索与案源,作为执法之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成为决定性处罚依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车辆GPS不在线既可能有客观上的合理原因,也可能有主观上的合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厅管理制度从来没有对于道路运输车辆GPS不在线的现象,作出一刀切式的违规性结论定性。无论是省厅、还是市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都需要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具体的调查核实。而县(市)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反馈的情况,则较直接反映企业车辆的违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成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办案依据。至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系统平台直接抽查到营运车辆GPS不在线的现象,也应详细调查核实,不能直接作出违法定性。
二、对营运车辆GPS违法不在线的认定标准
一般理论上讲,重点营运车辆(两客一危以及重型货车)在营运期间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适时在线。但是涉案车辆不在线的情况确实存在,我们不妨对此作出如下几种剖析探讨。
(一)对于未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行为。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这必然会导致道路运输车辆不在线的现象,其违规性不容质疑,一旦确定直接可予处罚。
(二)因企业监控平台系统调试或者维修导致GPS数据异常的。企业(平台)应当及时报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即便如此,连续三个月内超过故障申报超过2次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可视情处罚。
(三)因企业或者是驾驶员在执行道路运输任务期间,切断或关闭GPS数据终端逃避监管的,其行为的违法属性十分明确,一经查实应当予以执法处罚。
(四)如因营运车辆停业检修且提前报备的,执法机关应当给予不在线的合理性认定,行业管理部门对于重点营运车辆的停业检修已作出明确报备规定。如因停业检修未经报备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以维护车辆GPS动态监管秩序。
(五)如因企业(业主)临时性中断经营歇业,需要临时断开车辆GPS数据终端的,企业(业主)也应提前报备行业管理机构。如果未经报备同意擅自断开的,为维护监管秩序,执法机关应视为违规并给予以处罚。
(六)企业(业主)正常经营时,驾驶员在非执行运输任务时断开GPS数据的,应当视为违规,执法机关应视情作出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道路运输车辆不在线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查明事实真相,方能作出正确合理处理。
三、执法实践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执法管辖问题。对于日常抽查通报的案件,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管理,如外地车辆经过本地检查发现GPS不在线时,则可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由本地执法机关管辖。
(二)强化公正文明执法。在案件办理过程应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合理执法,合法执法.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执法程序,收集调查完整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公正执法办案。例如对于GPS不在线的,应注意在公安系统里查询车辆是否变更了所有人,有些可能行驶证变更了但营运证没注销或者变更,应当避免当事人认定错误。
(三)多渠道收集证据信息。要主动加强与运管机构的沟通与互动,争取支持与配合,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车辆数据信息与案源资料,并建立执法监管上的互动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