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和执法处理难在一定范围与领域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困扰着广大的一线执法人员,在当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考评标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不断强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地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办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呢,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做好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在对违法案件有周期性的,有地段性的等规律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通知现场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运用电子科技手段监控相结合等方式,注意及时了解掌握线索情况,执法机构做到精准排查,精准打击。例如对于源头治超案件中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可经常在源头单位出口实行专项精准打击;对于外地车、外省车不按规定站点上下客的,执法机构可适时调整我们交通视频监控设施,推动动态非现场监管。
二.主动上门执法办案。一直以对于如何执法机构如何办案有人一直有所纠结,不敢、不愿以及不能到主动上门调查、送达等执法程序。对于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的,属于市区范围的,执法机构要组织现场监督检查,给当事人施加工作压力,对于省内的,就一些重要、重大案件,也可以组织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取证、送达文书,这一些做法,不仅操作上可行,而且在法理上也是应该去做。
三.发挥执法机构内部协调机制,发挥协调办案功能。在执法分局办案过程中,违章处理室应当就重大、重要案件数据统计分类汇总,并就窗口处理推进情况及时通报协调分局各相关大队。各执法大队要积极发挥现场检查督导作用,建立分局部门执法办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有效运用行政执法监管手段,这里包括以下几点:
(一)江门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运用。2017年,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门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7个局制定与修改了《江门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后暂未见发文)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配合处理的,均可由行政机关提起列入到行业管理黑名单之列,当事人在出行、信贷、消费和行业准入等都会受到限制。(这些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处理均可执法宣传)
(二)行业诚信质量信誉考核手段的运用。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每年度的企业行业年审中均已将当事人违章记录入于个人诚信考核项目,也事关当事企业以及个人年审等利益。
(三)行政执法强制手段的运用。对于拒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期满15天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按每天3%征收滞纳金(虽不超本金,对于一些大额处罚如超1万元的仍是很厉害);法定期限界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将征收滞纳金这一块一并提出。目前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已直接载明这一项了。各执法机构要加强运用,尤其在案件窗口处理时即时对当事人予以法制宣传和提示,让当事人晓以厉害。
(四)法院黑名单手段的运用。对于交通运输局已提起法院强制执行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执法机构应当即时申请将当事人列入法院黑名单,当事人将在出行(乘坐高铁飞机)、信贷、消费和行业准入受限制,其本人信息(含身份证件,照片等有可能互联网上公布(2019年8月台山市法院在网上公布一批老赖当事人身份信息、照片),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和窗口处理时均可对当事人就此宣传。
(五)行业共用共管手段的运用。这一块主要指上涉及到当事人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时,由执法机构各部门在案件调查以及处理时,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如码头违规案件涉及到海事、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公路广告标牌案件涉及到属地公安、住建、规划、国土,镇政府和村民,而且其中利益相互纠结,遇到这一类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或挂上扫黑除恶时,可及时抄告或通报相关部门,推动联合执法,推进案件处理。对于外省运政违规案件拒不配合的,也可及时发文到对方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对方的支持与配合,并将当事人的情况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给当事人施加工作压力,等等。
(六)媒介曝光手段的运用。对于那些典型、社会响大的案件、执法难度大的案件,执法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发挥公众媒介的作用,借力公众媒体的宣传和导向力量,曝光事件,及时公布,力争主动,正视公众视听,这方面一定要在把握好时间节点,推进执法办案。
笔者认为,无论情况如何复杂,困难如何多,事情多么麻烦,但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大家多学习,多总结,动脑筋,总能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