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客车合乘的基本定义及模式
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共享模式是继网约车模式后,在新发展理念下应生的共享经济新模式,是社会群众热切需求和交通出行新渠道。近期因出现滴滴顺风车女空乘人员被杀害一案备受社会关切,对在顺风车新模式下如何保障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监管查处特别是以顺风车名义行非法运营之实的行为,成为交通主管部门迫切解决的社会和法治问题。
二、关于江门对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实施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小客车合乘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该暂行《规定》对小客车合乘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一)时段、次数限制。在非法定节假日,只能在早晚通勤时段(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分别提供一次合乘出行;在法定节假日,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的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二)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全面及时真实发布信息。《规定》指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合乘监管。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合乘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信息。
(三)分摊出行成本应当合理。规定的第六条指出,分摊出行成本仅限于合乘过程中车辆的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不包括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四)小客车合乘是民事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它是建立在合乘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等由合乘各方依法约定并自行承担。
三、关于对小客车合乘性质的分析与解读
对于该暂行《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小客车合乘资源共享,不盈利目的民事行为。合乘行为属于一种带有互助、公益性的民事行为,它体现在乘车共享、出行成本合理分担等两方面。
(二)支持小客车合乘模式创新。该模式符合国家共享经济发展理念与国家环保政策发展要求,受到国家政策与社会公众的支持,但应当加强监管,保障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监管查处以顺风车名义行非法运营之实。
四、关于如何依法适用《规定》对小客车合乘监管
鉴于该《规定》属于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它并未也无权去设定相应的罚则条款,但其有规范和引导意义。对于违反了该暂行《规定》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定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当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研判。
(一)对于违反《规定》具有轻微情节或者是有合法阻却事由的行为处理原则。合乘共享属随机性、偶然性的行为,会因当事人因不同的情况和法定阻却事由突破《规定》认定的标准,例如有志愿者突破次数、时间在高考期间为考生提供免费出行合乘的爱心公益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偶然突破次数等。执法者不能一刀切,本着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当事人突破行为是否具备偶然性、合理性、和盈利性予以全面调查了解,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如果是属于轻微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或者是合法阻却事由的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应当持包容态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予以引导和规范其合乘共享行为。
(二)对以合乘共享之名非法经营之实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管查处。若行为突破合乘的次数、时间都已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且收取费用明显超出通行成本已有营利的目的和事实,对此应当针对其违法行为涉嫌非法运营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充分有效的案件证据材料,建立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按照当事人行为性质情节,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定与处罚。
五、以合乘共享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行为的判定标准
合乘共享行为具现实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复杂性,对如何认定以合乘共享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行为的判定成为我们必须在依法行政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要素和特征做为实践的综合性判断:
(一)分摊出行成本是否合理。这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在合乘共享中有无获利的一项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也是依法判定费用分摊是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道路非法营运的关键所在。按照《规定》,分摊费用只包括了燃油费和通行费两项直接费用,并无包括折旧、事故等其他费用。
(二)当事人行为实施合乘时间长短、接单数量是否突破合理的范围。小客车合乘很重要的特点是顺路性和合理性。《规定》基于社会的基本出行规律对出行的次数和时间做出了出行规定,一般的社会人顺路合乘共享人情况基本都在此规定范围内,少数会因事由而临时突破标准,但突破的频率应当是偶然的、巧合的。经查证,如果当事人在很长的时期内合乘次数和时间都是频繁无间断的,出行情况和频率与出租车或者网约车经营没有区别的,该行为有理由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
六、适应新时代要求对《规定》作出细化和调整
合乘共享是在互联网+背景的顺应社会出行需要而诞生的共享经济,其共享的价值和意义给予充分的保障和包容的同时,必须要发挥法律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对《规定》作出细化和调整,为执法实践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和规范,进一步适应新常态。
(一)分摊出行成本应当合理确定。小客车合乘属于互助共享的民事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乘客分担比例(或者成本)应当比向一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支付的要低很多。立法者应当结合城市出行的交通成本实际,参考且不能高于同类网约或者巡游出租车出行费用,同距离的客运班车出行费用也可以是参考范围。
(二)合乘共享的次数和时间的标准应当与社会发展同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全域旅游出行的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出行的时间段和次数规律会有所调整变化,鉴于此,法律规定要适应社会发展规律和新常态,适时作出调整。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相统一,行政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增加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