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抓手,科技非现场执法模式从探索实践再到铺开实施,在落实“互联网+”治理理念,推动执法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执法提质增效等方面提供优秀的创新案例,为适应新时发展要求,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创新公共服务、破解执法困局提供了参考答案。随着科技执法模式的纵深推进,在基层一线实施中出现的困境和障碍,例如依法行政水平、顶层设计引领、落实权利保障、数据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作战、硬软件配套等提出领域急需作出探讨研究并达成共识。
期待出台治超科技执法规范2.0版本
依法行政要发挥法制的引领和保障。治超非现场执法模式是项系统工程,在每个操作流程环节都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中间若有其中一环缺失或者瑕疵,没有落实执法程序或者没有保障当事人权利,将会对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产生严重影响,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建议在结合此前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对治超执法全过程环节深入推进实操性规范,增强法制引领和保障作用。一是程序性规范。包括保障当事人知情、申述申辩等合法权益、规范高速经营单位在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超限行驶、复磅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案件撤销程序,应对拒不配合调查程序等;二是时效性规范。数据传送、文书寄送和情况告知反馈的时效和形式。严格规定各类信息数据、事情情况的送达的时间限制,避免告知送达的无故延迟或缺少文书制作;三是认定规范。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次数的认定。两个法律问题的认定关系执法案件是否公正客观正义,在目前执法监控规划布局网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当事人在超限行使被多个相邻或者不同性质的公路的监控点监控,形成多个关联案件,如何准确制定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成为此次本次规范的重点考量,同时亦要堵塞监管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逃避法律监管。四是配套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在各个入口配备专业合规的检测措施,并落实超限劝返制度,依法及时告知和保障当事人权利。
全方位推进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
随着数字政府工程建设的逐步加快,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信息数据共享得到很大的提升,在广东省内基本的执法信息可以依法调查,但在基层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如省外货运车辆的信息调取难度大,精确度不高,在打击对非运营车辆的执法信息的共享程度不高,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内容薄弱单一等,因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在履行违法行为和权利告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依法处理等环节因无法开展,许多案件因此成为瑕疵案件无法处理。鉴此,为遵循“应立不漏逢案必查”原则。一是增强执法互助。在公安、工商、城管等多部门,市内外区域增强执法互助力度,健全执法协同作战机制体制,在案件移送、信息查询、假证辨别、抄送告知、两法衔接等内容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增强执法打击的力度和威慑作用。二是增强监管互动。对违反该规定的当事人理应及时抄告有关单位,由多部门在车辆证件年审、运输经营、工商注册、限制行驶等方面开展联合监管约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当事人守法经营和履行义务。三是信息互通。信息数据是科技执法的基础关键,因此需要打通公安、工商、城管、税务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壁垒和阻碍,打造智能化、动态化、精准化的数据信息库。
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三大黑名单制度。对高速超限次数超过三次未来接受处理的纳入“车辆行驶黑名单”,抄送高速公司,实现入口进行拦截;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压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经营许可和车辆年检年生挂钩,倒逼经营主体消除安全隐患,守法经营;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提交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生产经营,二是建立营运车辆约谈通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对“黑名单”车辆所属企业(或经营者)进行约谈,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同时抄告异地交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及公安部门,督促业主单位接受调查处理;三是落实“一超四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四是建立联合惩戒制度。与公安、工商、网信等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构建诚信档案,将违法行为记录纳入档案范围,对失信经营者实行联合惩戒,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守信经营者实行激励机制,支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