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属于特种运输,具有高风险和高危害性。必须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和相应资质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危险品运输。
随着春运的临近,危险品运输的规范安全运作尤为重要,为营造平安畅通的春运出行环境,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多措并举,全方位守护危险品运输安全。
措施:
1、发挥科技力量。充分运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和“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分析有关车辆行车轨迹,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筛查形成车辆清单,对全市17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承运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落实危运驾驶员教育培训和动态监管工作。
2、加强普法教育。充分将“请进来”与“走出去”融会贯通,邀请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行等执法服务对象走进交通运输执法场所,开展“进企业送政策”主题活动,提供“定制式”普法宣传包,督促企业深刻汲取危险品运输安全事故教训,更好履行规范经营职责。
3、开展全路域巡查。深入开展危险品违规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重要路域进行定点检查,持续加大夜间、周末等“高危”时段的交通运输违法查处力度,对危化品运输车实行“逢危必查”,实现执法查处区域和时段“全覆盖”。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全市交通运输部门累计出动执法车辆2500辆次,执法人员7000人次,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违规35起。
典型案例:
1、近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蓬江区潮连高速收费站对一台重型厢式货车时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厢内装载了26桶疑似危险品货物。执法人员立即押送该车辆至潮连超限检测点作进一步调查。经查,该26桶危化品为鹤山一家化工厂托运的货物,目的地是蓬江潮连一家化工厂。货运车辆所属单位无危险品运输许可,涉案货车无危险品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也无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经初步化验,该批货物为3类易燃液体。整个运输过程均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且运输目的地紧靠天然气中转站,如果中途或者卸货时发生危险品泄漏或者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将危险货物安全转运,并对涉事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2、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人员在国道G240大泽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粤JQD***仓栅式货车装载45瓶已充装的氧气,合共2吨。压缩氧气属于2类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剧烈碰撞,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司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司机现场不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阅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节选)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T 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