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四军: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按照《违法行为通知书》勾选告知事项联系本机关违章处理窗口申请办理)。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江门市潮连大道18号,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窗口,电话:0750-388777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