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我局梳理省交通运输厅免处罚事项20项、不予处罚事项8项、免强制事项2项,并制定江门市交通运输免处罚事项6项,不予处罚事项1项,形成《江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是我局对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和学习培训,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为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符合“首违免罚”和“轻微不罚”条件,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遵照执行。
二、适用程序
对于《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实施免处罚免强制告知承诺制,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轻微不罚”和“免强制”事项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 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
4、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上传至执法系统。
(二)“首违免罚”事项
1、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
2、在“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搜索当事人违法情况,属于首次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入下一步程序。
3、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承诺,在一个自然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适用要求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免处罚、免强制”案件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防止以“免处罚、免强制”为由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已按程序实施已公布的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可继续适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