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旨在更好地指导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提高其用水效率,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水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规定,“到2022年,节水标准达到200项以上,基本覆盖取水定额、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企业、产品水效、水利用与处理设备、非常规水利用、水回用等方面”。近年来,国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方针,大力推动全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人均水耗较2015年下降了9.11%,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节约能源资源进度目标。2013年底,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截至2018年底,3016家省直公共机构、全国3万多家公共机构建成节水型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研究编制了《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规范》共5部分内容。第1部分是范围,对内容和适用性进行了界定;第2部分是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6个规范性文件;第3部分是术语和定义,包括公共机构、用水管理、用水管理绩效、用水管理绩效指标、用水管理绩效评价等术语和定义;第4部分是基本要求,主要从资源、意识、行为等方面对公共机构节水负责人提出了要求;第5部分是运行管理要求,主要从规划设计、取水和定额、维护和保养、计量、统计和分析、水质和水处理、用水系统(采暖、空调、净化水、食堂、卫浴、景观绿化、特殊用水等)、绩效评价等对公共机构节水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公共机构内部用水管理者可以根据《规范》对自身用水管理绩效作出分析和评价,掌握自身用水管理绩效的变化和趋势,从而判断自身用水管理措施和方案的有效性,持续改进用水管理绩效,不断提高用水效率。二是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层级公共机构的用水管理绩效进行评价,通过比较、分析和排序,掌握公共机构的用水管理程度、水平及其分布情况,提升整体用水管理绩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