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各市属一级企业:
为规范江门市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专家顾问管理,我委制定了《江门市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江门市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江门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资国企,进一步提高改革工作中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力争在“十四五”期末实现打造千亿国资平台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专家顾问团的聘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顾问,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国资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专家顾问工作内容:
(一)参与市属国资三大平台十大产业板块发展相关战略研究,提供技术、政策咨询,提出对策建议;
(二)参与市国资委及下属企业相关发展政策的拟定;规划、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编制;
(三)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
(四)市国资委安排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专家顾问工作形式:
(一)会议形式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讯形式的咨询,是指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专家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其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相应的重要成果;
(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够把握我市经济、社会、科技领域发展重点和趋势,愿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
(四)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六条市国资委专家顾问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确定聘请人选。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江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改革实施方案》,以产业发展、金融投资、公用事业、城市更新、园区建设等为建设重点,建立并完善市属国企近期、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库,拟重点招揽投融资、企业管理、法律、规划设计等领域的省属、市属国企退休专家、高校学者、社会专才等作为专家顾问人选。团队原则上择优吸纳,其中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外部专家占团队的比例不低于2/3。各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各领域实际需要,申报聘请专家顾问。在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下,通过内部推荐、主动联系等方式确定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专家顾问作为拟聘人选,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对拟聘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拟聘人选名单。
(二)审批聘任。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汇总各申报部门的专家顾问拟聘人选,报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定,由市国资委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三)签订协议。市国资委与拟聘专家顾问签订聘用协议或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聘请时间、相关待遇等内容。
第七条专家顾问每届聘期3年, 原则上以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整,届满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担任专家顾问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决策咨询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决策咨询义务的;
(三)一年内受邀后无故不参加任何决策咨询活动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六)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第八条市国资委和申报企业共同做好专家顾问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做好专家顾问参加相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
(三)按照市属国资改革发展工作任务指标完成进度、阶段性项目进程等对专家顾问团进行季度、年度考核;
(四)其他服务事项。
第九条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可以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二)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享受相应的工作经费和顾问报酬;
(四)为专家顾问在江门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提供方便;
(五)可自愿退出;
(六)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并对个人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若所咨询业务与专家顾问存在利益关联的,专家顾问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专家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专家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顾问报酬标准:
专家顾问费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制定。具体如下:
(一)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按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专家顾问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税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规定标准执行。
(二)通讯:按次计算,同一项目或问题一天内一次或多次咨询均视为一次通讯,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顾问差旅费用标准:
(一)专家顾问受邀前来市国资委机关参与咨询研讨活动的,在江门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行〔2014〕99号)、《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行〔2016〕11号)、《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江财行〔2016〕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邀前往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咨询研讨活动的,其差旅费用标准按照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董事长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专家顾问劳务报酬及差旅费用拟作为项目经费或专项资金纳入平台公司年度预算,由平台公司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方式:350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