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资办〔2020〕35号
JMBG2020020
各市属一级企业、市城镇联社: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现状,我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重点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为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留置和定金方式提供担保。
第四条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审慎处置的原则;
(三)规范运作、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分层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资信资格;
(三)无逃废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六条担保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含);
(二)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0%(含);
(三)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含);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清偿债务能力;若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本息的,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挤占挪用资金、逃废债务或拖欠债务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重大赔付、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纠纷;
(五)经审计确定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合并)不高于70%(含)。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除公益性项目外,担保涉及投资项目的,该投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四)具有较好盈利预期;
(五)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被担保人主业为投资理财的除外)。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为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参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如需续保,续保金额不高于原担保金额,续保应当按照申请担保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担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市场化费率收取担保费。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担保审批权限:
(一)市国资委审核事项包括:单项评估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为控股企业提供超过其出资比例的担保;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等。
(二)市国资委备案事项包括:为控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单项评估值小于1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由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担保事项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提出担保事项,参照下列清单提交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意向文件;
(二)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董事会同意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党委(党支部)会议纪要(必要时);
(六)被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七)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第十五条担保人应当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项目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担保人拟提供担保并向审批机构或部门呈报审批时,参照下列清单提交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拟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二)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三)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产权关系证明;
(六)担保人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党委(党支部)会议纪要(必要时);
(七)被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第十七条审批担保时,应当分别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双方进行评估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论证。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对其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审批权限决定并实施本企业的担保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复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负责各级全资、控股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各级全资、控股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六)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担保情况;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担保调查、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九条担保人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制度:
(一)台帐管理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借款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当即时报告原审批部门。
(二)报告制度。每年度终了的两个月内,担保人应当将有关担保的实施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由监管企业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在担保过程中,发生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人已代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及时申报债权;担保人未代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担保人也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一旦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为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专业担保机构、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