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规则》充分考虑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现状,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建立健全加强企业担保行为监管机制和防范风险机制,做强做大做优市属国有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参考借鉴了中央及省市国资委的先进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进一步厘清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边界,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规则》对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担保流程提出了明确规定,从担保的提出到审核、申请到后期的监管,帮助企业规范担保流程。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重点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留置和定金方式提供担保。
四、术语解释
担保:市属国有企业为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留置和定金方式提供担保。
五、担保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担保,提交相关条件资料;
2、担保人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
3、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并向审批机构或部门呈报审批,提交资料;
4、通过审批的担保项目,担保人建立担保管理制度对其管理。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