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委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有关转让审批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国有产权交易有关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以公开提升信息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内容及具体措施
我委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工作,主要包括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和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审批工作,其过程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一)国有产权转让审批信息
1、公开内容:国有产权转让审批信息主要包括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和国有股份)转让审批过程产生的信息。
2、执行主体及流程: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由我委企业管理科负责,由产权所有者提出转让的意向,经我委同意后,产权所有者对拟转让的产权进行审计和评估,如涉及职工安置的则需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报人社部门审核),并对该产权转让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上述有关资料准备好后报我委审批,经我委同意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程序实施公开转让。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事项完成后,由重点企业在10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表》,联同书面资料以及电子版报送我委进行公开。
3、公开渠道:委网站
4、公开时效: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审批信息
1、公开内容:资产额在500万以上的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审批等相关信息。
2、执行主体及流程: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审批由我委资产运营管理科负责。由重点企业将资产转让请示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上报我委,我委审批同意后,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资产转让交易事项完成后,由重点企业在10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表》,联同书面资料以及电子版报送我委进行公开。转让交易事项交易完成后,由重点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表》,联同书面资料以及电子版报送我委进行公开。
3、公开渠道:委网站
4、公开时效:国有资产转让交易事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科室应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加大协调力度。
委办公室对相关科室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协调,确保有关工作有效落实,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