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委各科室:
现将《江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国资委
2019年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结合我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委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我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三)向各科室反馈评议情况,持续改进。
(四)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向办事群众发放或通过委网站在网上征集,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有关企业代表进行评议。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科室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并及时向评议人反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及时向评议人反馈,待条件成熟再行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