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报送年报,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