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以及企业财务部长下管一级)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负责财务总监或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起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