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我局依法受理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经审查,我局同意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现予以通告。
附件: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