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粤经信运行函〔2018〕12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市(区)政府、各市直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不得自行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8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二、全面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
请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照《广东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摸清底数,并填好涉企保证金台帐表(见附件2),于4月9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
三、加强涉企保证金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严肃财政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涉企保证金收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