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精神,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省经信委开展2018年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8〕53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粤经信规字〔2017〕1号,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5)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向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的“示范平台(基地)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和资料。材料包括:
1.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分类和汇总);
6.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7.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3)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4),同时登录管理系统对平台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是我市建设全国小微双创基地城市示范的重要工作,请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本地区的认定推荐工作。
(二)各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基地数量不少于1家。各市(区)将推荐申报文件、附件3、附件4和申报单位的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3月15日前报我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2月14日
(联系方式:王庆3279859;黄家昌327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