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 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 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59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4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社会服务;
(二)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惠企扶持政策宣传等公益服务;
(三)承担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及志愿服务平台等的数据收集、整理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四条本单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职务为主任,其职权为:
(一)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为:本单位根据机构编制文件核定编制员额进行岗位设置,依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公开招录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享受和使用我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惠企扶持政策宣传等各类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为本单位开展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数据监测,志愿服务平台活动监测及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工作提供客观真实数据;
(三)积极参与本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惠企扶持政策宣传等各类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提供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小企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服务公益活动质量,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8月25日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