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9017
【已废止】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合作金融机构、保险(担保)机构: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保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保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为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
2017年12月-2020年12月,在“政银保”项目下融资且按期还本付息及缴纳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对上述扶持对象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
(一)企业填报《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项目保费(担保费)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相关约定配合有关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到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及各市(区)财政局。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解释和核实,并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条 申报时间
扶持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发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扶持。具体时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
第六条 资金安排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做好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到相关企业。
第八条责任追究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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