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管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2019年第二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随机抽查清单任务,并按照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结合被抽查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承检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人员组成检查组,先后到江门市晟豪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得实计算机外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抽查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关随机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依规完成抽样前告知、现场抽样、抽样单记录、样品封样和交接、相关材料收领等各项工作任务,并向被检企业相关工作负责人宣传普及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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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