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根据《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江经信技术〔2018〕1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已获得过各级技改政策扶持的企业均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并通过各市(区)组织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完工评价。
(四)完工评价报告确定完工时间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技改项目(规上工业企业的2015年至2016年完工技改项目根据事后奖补实施细则“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要求可继续申报第二年或第三年事后奖补资金;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至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的2016年完工技改项目可申报第二年事后奖补资金)。
二、申请材料
企业须登录监测系统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见附件1);
(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评价报告(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五)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七)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见附件2);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事后奖补资金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同时根据省相关文件和税务部门工作要求增加两个环节:
(一)项目在申请完工评价前,申报企业须将项目申请奖补资金当年和完工前一年的纳税情况(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等相关纸质资料)提交属地税务部门审核,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后向属地经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注:已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在第二年或第三年资金申报前办理本环节)。
(二)工业企业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前,须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本项材料请提供完工当年的数据),由经信部门转交统计部门以确认是否符合主营业务收入要求,由统计部门将确认情况报同级经信主管部门:
1、《财务状况表》(原件,盖章,见附件7)
2、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表》(或《损益表》)(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4、完税证明(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
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属地财政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2018年技改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含事后奖补资金核算报告、企业申请材料及附件3-6,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1份)上报江门市经信局、财政局。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落实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8〕37号),本年度的技改事后奖补资金核算办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主体税收总量有新增财政贡献的前提下,分税种核算财政增量(如营业税负增长,以实际负数代入计算)的省、市、县各级留成,分别加总后得到各级奖补资金分担额度”,请各市(区)注意核算方法的调整(资金核算表内容已相应作出调整)
(二)事后奖补资金核算表、汇总表、审核责任承诺书须县(区)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共同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三)有完工技改项目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开展本项资金的项目完工评价。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18年7月23日
(联系人:市经信局陈振华,电话:3279892,市财政局范志平,电话:3501961,市税务局廖宪侨,电话:3278265,市统计局余健鹏,电话:327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