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供电局: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年新春暖企惠企十条的通知》(江府函〔2022〕14号)要求,为做好新春暖企普通工业用电补贴兑现工作,在前期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江门市范围内普通工业企业(不含高耗能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江门市域范围内登记的工业企业,即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为: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且行业门类为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
(二)企业客户计量点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用电。
(三)企业在供电部门登记办理用电计量点的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一季度实际产生的普通工业用电电费,按其缴费金额的3%给予补助。(企业计量点用电类别不是普通工业用电的相关电费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贴核算、公示及拨付程序
(一)一季度结束后,由江门供电局提供江门市范围内普通工业用电客户(客户计量点用电类别为普通工业用电)的用电量和电费清单;江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提供江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名单。
(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业企业名单及电量电费清单进行匹配核对。
(三)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同步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补贴金额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属地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在下月抄表结算时,将补贴的电费直接扣减到用户该月电费中,作为政策性退补,并将相关拨付情况反馈至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反映。
四、其他
(一)本指南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本指南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政策有冲突和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指南涉及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用电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分别按2:8比例分担。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