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20〕5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资金使用上,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完成数据报送任务的企业给予企业信息报送人员奖励,每一家次金额不低于50元。奖励允许以移动电话费用充值、现金领取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填报企业发放,并须做好有关购买、发放和签领等记录,形成完整、有效的资金支出台账和凭证。
二、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材工〔2014〕394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数据〔2015〕8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