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8]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动力蓄电池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不含铅酸蓄电池,凡在我省从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试点名单。各市(区)应熟悉政策,加强指导属地企业申报试点。
二、请各市(区)组织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填写《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需填写《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各市(区)汇总情况后,填写《试点单位汇总表》,将企业申报及证明材料(连同电子版)于8月17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局。
三、试点名单将进行动态更新,后续申请列入试点名单不另行通知,各市(区)可随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我局申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7月25日
(联系人:李伟健,电话:327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