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2018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今年市节能专项资金继续对清洁生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企业给予奖励。现将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对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实施奖励
按照“十三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继续对全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全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含快速验收)并获得“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对能源管理中心企业实施奖励
为推动企业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建设以能耗在线监测为主要内容的能源管理中心,对全市建设能源管理中心且通过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企业,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4日
(联系人:谢荣生,电话:327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