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及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便函〔2023〕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一)企业自查。请蓬江区、新会区、鹤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已列入规范(准入)公告企业名单的企业(570号文附件1)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填写企业年度报告(570号文附件2至附件5),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规范条件有变更和改进提升以及企业发生兼并、重组重大变化,企业近年生产经营状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情况应重点说明。以上自查情况需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及盖章扫描电子版于3月9日前报我局。其中,废钢铁加工企业还应要求将年度报告上传至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chinascrap.org.cn)。
(二)现场检查。我局拟组织对(570号文附件1)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附件2),重点检查企业规范条件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情况,存在问题等,请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如抽查结果与报送情况不符,将视情暂停受理该地区本年度规范企业申报。
二、组织申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请各县(市、区)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7日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我局,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提交相关材料。
请蓬江区、新会区、鹤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关于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督促废钢铁加工及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工信厅节函〔2016〕761号、粤工信节能函〔2021〕17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动态监测月报制度。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及做好已公告
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便函〔2023〕570号)
2、废钢、废塑、新能源电池企业检查名单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林露诗,电话:327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