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信中小〔2020〕78号
JMBG2020039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合作金融机构、保险(担保)机构:
现将《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3日
(联系人:市工信局 林社锡,电话:3279860)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政银保”),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锐意减负,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创新“政银保”合作和融资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慢、贵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助发展,调结构,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构建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企业和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融资模式。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政府等三方共同为借款企业的经营风险把关,共同分担违约风险,借款企业则要诚信守约经营。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为本市中小企业的违约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方)确认的企业在合作银行使用授信发生违约的风险补偿,具体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条 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共同监管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作银行按照存放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不低于30倍安排年度贷款额度。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方共同运营,共同协商,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可采用“政府+银行”(简称“政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简称“政银保”)、“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简称“政银担”)等合作模式。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单个借款企业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的可获得合作银行给予标准抵押物率的1-3倍的单笔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视企业抵押物价值、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可提高单笔贷款额,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借款企业符合信用要求的也可以获得合作银行的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具体以三方合作协议签约为准)
第八条“政银保”融资项目的融资成本构成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保费(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在8%以内。抵押类贷款利率不超过(LPR + 140个基点)(含),非抵押类贷款利率不超过(LPR+ 200个基点)(含)。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年保费(或担保费)不超过保险(或担保)金额的2%。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政银保”融资项目主要支持对象为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型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范围内(含三区四市);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政银保”融资项目办理流程:
1.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纳入“政银保”融资项目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对企业开展调查和评估。如需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则由合作银行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并对企业开展调查和评估。
2.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对企业的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批,由合作银行汇总资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合作银行报来的资料审核同意后出具贷款确认书。
4.合作银行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贷款确认书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签订担保合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或签订担保合同)。
5.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合同)后,为企业发放贷款。
6.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保单(或担保合同)等资料复印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存。
7.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企业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在贷款申请流程中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的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审批效率,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章 补偿比例
第十一条 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对违约风险的补偿比例是2:2:6;政府、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违约风险的补偿比例是2:1:7。
政府的补偿范围只包括企业贷款的本金,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高补偿限额以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上限。
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偿范围包括企业贷款的本金,以及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高补偿限额由三方协议商定。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处置
借款期间,借款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后,政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三条 追偿所得处置
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偿借款企业不良贷款的本金与利息,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流程处置房地产抵押物。
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第十一条的补偿比例对房地产抵押物处置清收后的资金、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整体不良率或单个合作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合同约定情况时实施管制,暂停相关合作银行的业务,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直到不良率或不良贷款余额符合要求才重新启动相关合作银行的业务。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三方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借款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第八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出具贷款确认书、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协调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相关补偿工作;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组织整理、编写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开展本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相关工作费用开支,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处理风险补偿和追偿分配工作。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按合同约定对企业的贷款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和逾期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按合同约定对企业的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出具保单、贷后管理和违约补偿等工作。
第九章合作机构进出及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的遴选及确认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结合项目业绩考核情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认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数量具体视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度而定。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有地级市分行(支行)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出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上。
(二)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江门地方保险行业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分公司的保险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年化保险费率不得高于2%;贷款违约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60%。
(三)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江门地方法人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公司的担保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
2.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贷款违约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60%。
(四)需要新增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金融机构按照遴选要求提交申请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具备资格的在该局的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正式确认为合作金融机构;对公示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具体遴选时间及要求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奖惩机制
为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良性竞争,大力推动“政银保”项目加快发展,建立考核及奖惩标准如下:
(一)每年11月对上一年度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总额考核,年度贷款总额=(线下“政银”贷款总额+线下“政银保(担)”贷款总额×2+线上贷款总额×0.5)。放贷倍数=(年度贷款总额÷风险补偿资金池)
新增加的合作银行放贷倍数将参考合作月份数计算。
线上贷款是指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自助贷款的网络融资;线下贷款是指银行传统模式人工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贷款。
(二)对合作年度内放贷倍数30倍以上(含30倍)、线下贷款业务放贷倍数10倍以上(含10倍)且排前二或前三名的银行,给予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具体视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进行调整),并给予通报。
(三)对合作年度内放贷倍数10倍以上(含10倍)但未到30倍的,并且在各合作银行中排名倒数后两名的,或线下贷款业务放贷倍数低于10倍的银行,调减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具体视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进行调整),并给予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8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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