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落实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为制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是江门市政府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同时满足)
1.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2.属江门市立项的制造业项目且“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3.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三)奖励标准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用地成本补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规定时限内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用地成本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
2.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除外)。
对申报项目按规定完成测算,但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无法享受支持而导致投资奖励资金结余的,按有关程序退回资金。
(四)资金申报和执行
1.组织开展项目测算。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测算,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测算项目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2.评审遴选。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项目测算工作,按照本市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通过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社会公示和集体讨论等环节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编制本市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将支持项目等相关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项目下达和资金拨付。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本市支持项目入库情况,制定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327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