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务局、国税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银监分局、供销社,顺德区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横琴新区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近年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神,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农业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往规范型、质量型、紧密型方向发展,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有广东特色的现代农业意义重大,是关系“三农”工作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因此,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建章立制,不断规范,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数量快速扩张的势头,但组织松散、制度缺失、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门槛低、领办主体多元、运行模式多样的特点也是规范化发展的挑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与吸引力在于能否给农民以制度信任、让农民持续受益。因此,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息息相关。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客观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平台,其特殊治理结构和运行方式,有利于将“三农”扶持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夯实发展根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出资设置、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服务实力等软硬件条件,才能切实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及全面贯彻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才能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国家项目的能力。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及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要求,依照我省《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以“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为核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继续扩大、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带动农户能力显著增强。其中,有60%左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省级以上示范社的数量超过2000家。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工商总局[Page]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4〕3号)办理。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并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运作。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三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要建立完善的议事决策及记录制度,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必要时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实际设置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要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二)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深入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农〔2013〕233号)精神,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抄送会计报表,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
(三)切实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及收益分配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严格区分领办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要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业)量(额)等。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也要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与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要分别核算。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作业)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集社务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C2C、O2O、B2B、B2C和电商+微信、微博等全方位相结合的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社务民主决策。
(五)切实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诚信经营形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将品牌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要杜绝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形成部门合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财政扶持。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要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和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作为项目主体申报农村土地整理、有关涉农(林)项目,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推动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长效管护机制。[Page]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持模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杆杠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和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弱、无抵押、担保难、融资难等问题,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银保”等多种扶持方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现形式,形成多渠道的长效投入机制。
(三)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制定实施信贷绿色通道等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抵(质)押贷款品种和农用生产设备、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创新担保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并与当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对县级以上“示范社”或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提高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激励措施,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加强示范建设。
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关键项目示范工程成果,发挥示范县(社)在发展规模、规范运行、品牌建设、产品直销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创示范社活动,通过“政银保”等项目的助推,扶持具备条件的示范社突破发展瓶颈,增强发展能力。坚持多部门联合发布省级示范社名录制度,以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对示范社要实行择优扶持及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掌握安排的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示范社倾斜。
(五)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以技术、资金入股或技术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就业。优先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六)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合作知识、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热心合作社事业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一支合作意识强、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队伍,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七)完善配套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民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