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建设,促进系统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基础,更加密切与农民群众的利益联结,省社制定了《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7年8月30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
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也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的前沿阵地。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开放”原则,通过股权介入、项目扶持、业务指导、加强服务等方式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呈现稳健发展的势头。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建设,强化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组织根基和群众基础,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粤发〔2015〕12号”)和全国总社《关于深入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6〕2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要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深刻认识到,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是践行供销合作社办社宗旨、实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也是事关供销合作社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要举措。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农民合作社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组织阵地和发展根基,有利于构建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贯通、有效对接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往规范型、质量型、紧密型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总体要求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粤农〔2015〕237号)要求,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和基层社职工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农民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出资设置、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服务实力等软硬件条件,使之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现代农业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发展专业性、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有条件的县社和基层社要牵头成立区域性、综合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民合作社在合作中发展、在联合中壮大。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规模逐年扩大、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带动农户能力显著增强。
三、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登记,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办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需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涉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