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市供销社”(http://zwgk.jiangmen.gov.cn/xxgk_gxs/index2.htm)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社概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领导分工等。
(二)部门文件: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工作动态: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要闻、综合改革、为农服务综合信息和党建各栏目的工作动态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江门市供销社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江门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着便利、快捷和有效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办事公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告栏公开及本机关查阅等形式,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和渠道公开。本机关网站网址为://www.rajayuj.com/szdwzt/gxs/,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网址为:http://zwgk.jiangmen.gov.cn/xxgk_gxs/index2.htm。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 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作其它处理。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地点:江门市水南路会龙里158号之一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0-3185015,传真:0750-3181373
邮 编:529050
电子邮箱:jmcoop@foxmail.com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ysq.jiangmen.gov.cn/selectpage/linkApplyIndex?orgid=93f88bc946e1de510146f009cdac0288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频道下载,复印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江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站(http://ysq.jiangmen.gov.cn/department/toDepartIndex)选择“江门市供销社”,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③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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