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未说明事项参照《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