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路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是指谁提供公开的信息,就由谁负责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内部审查流程,部门负责人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局领导作为保密审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主要领导作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经办人对拟公开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并填写《江门市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
(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三)由信息产生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由分管保密审查的局领导审查批准;对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涉及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